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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阳澄湖大闸蟹、阳澄湖流域原产地以外部分大闸蟹销售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9-17 00:00 点击数:4097

    为进一步规范大闸蟹交易活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办法》、《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集体商标管理办法》、《行业自律公约》、《阳澄湖大闸蟹销售规格和绑蟹绳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大闸蟹市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经营活动

1、我会会员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发布虚假信息。

2、会员销售阳澄湖大闸蟹的,必须按照渔政部门核实的养殖面积所核准的阳澄湖大闸蟹数量进行销售,佩戴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防伪标识。

3、会员在销售阳澄湖流域空旷水域、沿湖标准化改造池塘、支流湖泊等标准化养殖的大闸蟹(原产地保护的阳澄湖大闸蟹以外部分),必须统一规范包装和卡券样式。经协会备案并获得协会集体商标使用权许可的,可在包装、蟹券上使用协会全称(含集体商标图案),并以××牌大闸蟹(会员自身合法拥有商标品牌),不能以“阳澄湖镇” ××牌大闸蟹对外宣传、销售。标明公司名称、地址等信息以及实际产区,例如产地为苏州,或苏州·阳澄湖镇,巴城镇等。必须佩带由协会统一制作并发放的集体商标防伪标识,一蟹一扣,严禁蟹扣分离。不得使用非协会认证的标识。

4、本会会员必须严格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相关规定,大闸蟹品类只能销售阳澄湖大闸蟹和阳澄湖流域空旷水域、沿湖标准化改造池塘、支流湖泊等标准化养殖的大闸蟹(原产地保护的阳澄湖大闸蟹以外部分)。不得销售外地蟹,更不能以外地蟹不得冒充阳澄湖大闸蟹和阳澄湖流域空旷水域、沿湖标准化改造池塘、支流湖泊等标准化养殖的大闸蟹(原产地保护的阳澄湖大闸蟹以外部分)对外宣传、销售。

5、会员应当在经营场所分类明示大闸蟹真实产地、规格、价格等信息。

6、会员应建立大闸蟹购销台账。

7、大闸蟹蟹券上必须标明品名、规格、价格、发行者名称,售后服务联系方式,以及消费提示。在兑换过程中,不得出现缺斤短两、以低规格冒充高规格、售后无法联系等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

8、会员在线下门店或渠道销售的,销售非阳澄湖大闸蟹的不得在店招门楼上打“阳澄湖大闸蟹”或“阳澄湖”字样(除公司名称和商标)。店内要分类明示大闸蟹真实产地,规格和价格,实施分类销售。

9、会员在线上各大电商平台销售阳澄湖大闸蟹的,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条件:

(1)必须是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会员;

(2)必须是阳澄湖大闸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单位;

(3)必须是阳澄湖地区的企业。

(4)必须有经渔政部门审核通过的阳澄湖湖区养殖合同。

(5)必须佩带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防伪标识。

10、会员在线上各大电商平台销售阳澄湖流域空旷水域、沿湖标准化改造池塘、支流湖泊等标准化养殖大闸蟹的(原产地保护的阳澄湖大闸蟹以外部分),必须满足以下几方面条件:

(1)必须是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会员;

(2)必须是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集体商标授予使用许可单位;

(3)必须是阳澄湖流域空旷水域、沿湖标准化改造池塘、支流湖泊等标准化养殖(原产地保护的阳澄湖大闸蟹以外部分)大闸蟹的企业。

(4)必须按照协会统一包装、蟹券样式要求,并佩戴好由协会统一制作并发放的集体商标防伪标识。产地为苏州或具体各乡镇行政区域。如产地是阳澄湖镇的,产地为苏州·阳澄湖镇。但产品标题上不允许以“阳澄湖镇”××牌大闸蟹对外宣传销售。

11、会员必须严格遵守并实施《阳澄湖大闸蟹规格标准和绑蟹绳标准》,所发售的每只蟹(不含绳)的规格,不得小于每个规格的2钱。绑蟹的蟹绳,必须要使用环保的材料。

二、加强行业监管力度

为了规范大闸蟹销售行为,协会将加大对会员的监管力度,主要以下几方面工作:

1、发挥行业职能,根据市场行情,收集市场信息。同时引导会员诚信经营,不得恶意低价倾销。

2、建立稽查小组,在大闸蟹上市期间,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会员的日常监督管理。采取抽查、定期检查、委托第三方检查、线上线下巡查等方式,重点检查购销台账是否建立、防伪标识等方面问题。

3、做好日常投诉接待和处理工作,做好登记,对违法违规、违反协会规定的会员进行处罚,严重的开除协会会员资格,并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4、建立可靠高效的消费维权解决机制,积极调解消费争议。做好推广监制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管控,组织指导会员及时正确处置突发热点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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